必赢线路检测3003no1实验实训室重要危险源风险评估办法

2022年03月14日 14:37:42来源:必赢线路检测3003no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实验实训室建设与使用,从源头管控实验实训室和实验实训项目安全风险,确保教学活动安全有序开展,切实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师生生命安全,依据学院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 本办法所称实验实训室是指学院管辖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实训场所,包括各类教学实验实训室、科研实验室、校内实训(试验)基地等(以下统称“实验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实训项目是指学校实验室开展的实验(试验)、测试、实训等教学、科研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新建、改建、扩建、调整使用的实验室,以及新增实验项目、新增风险的现有实验项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实验室和实验实训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指导和决策机构,对学校实验室和实验实训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审定。

第六条 学院教务处负责监督实验室和实验实训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制度执行与结果使用。

第七条 教务处、人事处、继续教育学院对其归口管理的教学科研活动(如学生训练项目、教师的科研项目、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等)涉及实验实训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须对二级单位提出相应工作要求。

第八条 后勤保卫处应将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实验室用房分配和实验室建设的前置依据。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是本单位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组织专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第十条 实验室负责人(实验项目负责人、实验实训教学指导教师)是实验室和实验实训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 评估内容

第十一条 实验室及实验实训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实验室或实验实训所涉及危险源种类、特性及可能导致(引发)的风险。

(二)实验场所条件、设施设备、技术及管理人员的满足与符合情况。

(三)防护用品配备、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及可操作性。

(四)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方案、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与措施、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等事项的准备情况。

第十二条 安全风险评估内容应客观真实,不得瞒报重大危险源或篡改项目方案和实验实训流程。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十三条 评估时点安排

(一)实验室新建、改建、扩建和调整项目在编制建设方案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涉及的实验实训项目在制定教学标准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涉及的实验实训项目在项目申报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涉及的实验实训项目在开题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三)教师科研项目中涉及的实验实训项目在合同签订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实训项目在实训前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 新建实验室评估流程

(一)项目负责人向所在单位提交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后勤保卫处会同有关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二)教务处审定风险评估结果;通过安全风险评估的,由项目负责人将风险评估报告报送后勤保卫处

(三)后勤保卫处根据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进行用房审批和实验室建设。

(四)所在单位、教务处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共同组织专家进行复核。

第十五条 改建、扩建和调整实验室评估流程

(一)项目负责人向所在单位提交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所在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二)所在单位将通过安全风险评估的项目评估报告报送教务处审定。

(三)教务处审定同意后,实验室方可进行改建、扩建和调整。

(四)所在单位在项目完成后组织专家进行复核,教务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 实验项目评估流程

(一)项目负责人向所在二级单位提交新增实验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所在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二)所在单位将通过安全风险评估的项目的评估报告进行备案,并根据相关职能部门的要求报送。

第五章 结果使用

第十七条 通过安全风险评估的实验室,方可进行用房分配、项目建设;通过安全风险评估的实验项目,方可开展实验实训

第十八条 未通过安全风险评估的实验室和实验实训项目,应根据评估意见进行整改与完善,直至评估通过后,方可进行建设与开展实验实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项目方案或工艺流程如有重大调整或原先评估时未发现的重大安全风险,项目负责人需按照流程重新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主动采取有效管控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未经安全风险评估的实验室进行实验室建设和开展实验实训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必赢线路检测3003no1实验实训安全风险评估表

2.必赢线路检测3003no1实验实训项目安全风险评估表

                                      教务处

2022年3月12日


附件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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